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9978.8元予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1649.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1649.7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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