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64147.8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8339.87元及逾期罚息111446.47元;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264147.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逾期罚息;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0元,减半收取计389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径付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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