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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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昌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2018)苏0925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泉州昌泰商贸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的借款本金1,470,000元及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1月20日利息为254,366.49元,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0元,减半收取计12,080元,由***负担862元,***负担11,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