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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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飞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个人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6月8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张飞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个人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被告***、张飞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个人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四、如被告***、张飞跃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分别有权就上述所列的债务对***、张飞跃、***提供的抵押物,即址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花园××路××号××别墅【土地使用证编号:泉国用(2008)第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6号、泉房丰泽区(丰)共字第200800772号】在借款本金45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和担保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范围内进行折价或享有以上述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的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100元,由被告***、张飞跃、***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被告张飞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