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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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1897.47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有权对两被告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予以拍卖、变卖,并对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负担420元,由两被告负担4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