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1897.47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有权对两被告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予以拍卖、变卖,并对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负担420元,由两被告负担4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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