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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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贷款本金58361.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9653.81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