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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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6日赶工期间措施费共计人民币146,672,151元(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 二、被告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停工、窝工期间损失共计人民币325,946,982元(含四联钢箱梁停工索赔金额,窝停工期间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 三、被告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建设期间代垫付款项675,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7,619.15元,由原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761.9元,由被告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2,418,85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