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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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760,000元的价格通过上海股份托管交易中心购买原告***持有的上海泰迪之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91,000股的股份;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7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1.4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