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六被申请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 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