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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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维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租金546800元。 二、反诉被告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浙江维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50131.15元的水电费发票。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浙江维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1元,由原告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07元,由被告浙江维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3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736元,由反诉原告浙江维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461元,反诉被告义乌市正华实业有限公司3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