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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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1987761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3月至7月的利息为150000元,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间的利息以19877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19877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6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94元,由***、***负担31000元,由***负担26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599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