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冻结或者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