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康欣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木料款3594499.76元(应扣除已支付货款1581579.9元)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以本金为1782785.2元的80%计1426228.16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525%自2019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以本金3594499.76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525%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17日止;以本金2516149.83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525%自2019年7月18日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以本金2012919.86元为基准按年利率6.525%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17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湖北康欣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5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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