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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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凯吉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936474.6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9元,由原告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由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19元;鉴定费60000元,由原告上海劲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00元,由被告安徽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部分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至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