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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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45001054214123844212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借款本金263543.83元; 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20年3月9日止,利息为13701.44元、罚息为2905.1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63543.83元为基数,按编号为45001054214123844212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洛杉矶组团北一期3号楼2单元102号房(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2元,保全费1921元,两项合计742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