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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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79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 12 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799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