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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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第三人梧州宝石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商铺2007089)有效; 二、不得在(2016)桂0403执163号案中执行坐落于梧州市某商场;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6元,公告费860元,合计48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23元,被告***负担2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