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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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第三人梧州宝石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商铺2007089)有效;

二、不得在(2016)桂0403执163号案中执行坐落于梧州市某商场;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6元,公告费860元,合计48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423元,被告***负担2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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