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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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2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41437.2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