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谷县合胜电器有限公司
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谷南方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谷县合胜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517.96元及应付利息(利息包含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8年6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阳谷南方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阳谷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阳谷县博济路(新世纪家园小区)190号6号楼2单元2-102室(房产证号: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0××0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山东天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阳谷南方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山东龙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在承担本判决第三项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谷县合胜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06
发布日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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