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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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4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偿还被上诉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欠款1818750元及违约金(以1818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上诉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就上诉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承担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四、上诉人***、***、***、***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追偿; 五、驳回被上诉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54元,由上诉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69元,被上诉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负担112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454元,由上诉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169元,被上诉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雷沃阿波斯潍坊农业装备分公司负担112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3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