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三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北京康利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1654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限额内赔偿2000元,由被告***赔偿1454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付款方式:户名:***,开户行: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