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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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土地0.76亩(位置为正阳县彭桥乡小赵村潘刘路中段的承包地);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