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新振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57134.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56元,由被告***负担690元,由被告***、苏州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66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苏州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司法鉴定费2760元,由原告***负担74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019元,***负担部分可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履行判决付款义务时折抵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