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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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375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以703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4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二被告负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