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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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广翼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贷款本金5664259.62元及截至2012年4月20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514211.15元,合计6178470.77元,并负担自201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5664259.62元、罚息利率为年利率6.93%加收50%的标准计算,复利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安徽广翼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0元; 三、被告安徽广翼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有权以登记抵押物(编号为[2007]委托字08号A、[2007]委托字08号B)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当对被告安徽广翼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481元,由被告安徽广翼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903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负担4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