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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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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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春市鸿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嘉兴信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金437000元、利息617.18元; 二、***、长春市鸿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嘉兴信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43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长春市鸿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嘉兴信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6651.14元; 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嘉兴信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4元,由***、长春市鸿源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