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3000元、违约金 550320元; 二、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9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标准,自2015年4月25日计算至2017年11月27日;以129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73元(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