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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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梅州市久丰客家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投资款本金1100万元及固定回报收益、违约金(固定回报收益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以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其中已履行100万元); 二、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梅州市久丰客家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417元,减半收取6770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2708.5元,由梅州市久丰客家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12708.5元,***负担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