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瑞成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瑞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并按年利率7.125%支付2019年3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在407.5万元范围内享有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城南白竹路1000号4栋301室,所有权证号为S00433144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185.3万元范围内享有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城南抱石大道281号1301室,所有权证号为081671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185.3万元范围内享有对被告***名下位于城北里木塘路1号1栋2501室,所有权证号为S0233560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185.3万元范围内享有对被告***名下位于城北中山路968号暨阳翡翠城45栋1202室,所有权证号为S0301286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185.3万元范围内享有对被告***名下位于城东新城大道2388号东盛住宅小区B02栋403室,所有权证号为S00000214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瑞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在3645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在3645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在405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余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余市瑞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97.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997.26元由被告新余市瑞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分宜县盛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余市万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连带负担,被告***连带负担其中28701.69元,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连带负担其中1305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