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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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1145.93元、利息(含罚息)1217.07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0月17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计收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9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