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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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3民初1485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人民币1330000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人民币1330000元的利息(以13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其中6570元由***负担,1533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其中6570元由***负担,1533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