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 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共计17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保全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