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 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621445.08元及逾期利息(分别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以48203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以43203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以1801445.0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以1771445.0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以1721445.0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21445.08元为基数;以上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41元减半收取为101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负担910元,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6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