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中分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徐小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16316.86元,共计216316.86元,2018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5元,由被告***、徐小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