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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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北街支行 江门市昊誉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清还信用卡欠款200541.24元及相应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2日为34385.59元,之后的利息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6.57元,保全费1600元,合计6146.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