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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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康市金汉典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被告永康市金汉典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0元,由被告永康市金汉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严格依判决确定期限足额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