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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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升高盛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电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50534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升高盛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5,000元; 三、青岛升高盛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电机有限公司支付以34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驳回上海浦东新区张江电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90,元,保全费2,250元,共计8,740元,由青岛升高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青岛升高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