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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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万元,以上共计12万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94063.18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1170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支付鉴定费435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2元(***已预交25元),由***负担45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