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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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民顺纸业有限公司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民顺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2813.71元、罚息(至2020年8月6日应付182780.24元,此日后的罚息按约顺延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9279元; 二、原告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号的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4元,由被告***、***、长沙民顺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