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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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价款2020054元,并应以尚欠工程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支付从2019年4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永安市林业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欠付的908054元工程价款支付给***,***收到该款后,相应减轻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前款付款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560元,由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