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借款本金39207.56元,逾期利息 5548.37元(计至2020年12月21日止),2020年12月22日开始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500元、财产保全费493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