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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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米娜凯威(金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703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潘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米娜凯威(金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慧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岚与被执行人米娜凯威(金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执行款276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