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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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嘉羿赫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仁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中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18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河南仁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四川嘉羿赫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二项,即“四川嘉羿赫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仁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30万元、违约金35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18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河南仁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民初118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对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对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河南仁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保全费3095元,由河南仁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179.4元,由四川嘉羿赫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四川嘉羿赫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