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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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 郑州满盈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豫0102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 二、被告***、***在继承闫秋玲遗产的范围内返还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借款本金446918.78元,积欠利息10098.62元,合计457017.4元,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住]字[工]行[陇海路]支行[2016]年[0996]号)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10月2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三、被告***、***在继承闫秋玲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2850元; 四、原审被告郑州满盈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闫秋玲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郑州满盈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闫秋玲的继承人追偿; 五、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49元,由被告***、***、原审被告郑州满盈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