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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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1281.8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3.63元,由原告***负担862.1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6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