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 青海沪青工具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青海沪青工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82038.4元、利息10547.54元,共计492585.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403元,由青海沪青工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15元,青海瑞合铝箔有限公司负担8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