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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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路支行 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国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国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路支行贷款本金2194827.18元及截至2021年2月20日的利息210772.37元(含罚息、复利),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并支付律师费4085元(利息及律师费总额以2019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二、被告***、***、***、***、***、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国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89元,减半收取计12345元,由被告河南国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