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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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951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8512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清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550元,被告***、***共同负担4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