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区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启跃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的《南海区公有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30301-003)于2017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占用费101552.79元予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9900元予被告(反诉原告)***;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0.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0.44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840元。反诉费25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经核算,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1815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81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0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