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区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启跃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的《南海区公有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30301-003)于2017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占用费101552.79元予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9900元予被告(反诉原告)***;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0.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0.44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1840元。反诉费25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经核算,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1815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181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