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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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85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8年2月23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以85000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19年8月21始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若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